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