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全文第七十七條。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投資者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債務人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條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壹)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沒有挽救的可能;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明顯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3)管理人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