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個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是:1。公司符合股份公司上市資格;公司開業三年以上;2.申請上市公司近三年連續盈利,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註冊資本無虛假出資,無抽逃出資現象;3.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至少3000萬元,公司總額超過5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四分之壹以上,總股本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65,438+00%以上;4.公司股票經國務院證券公司批準並向社會公開發行;5.公司只有在完成擬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項組織架構、聘請註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律師整理相關法律文件後,才能獲準上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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