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支付令程序,即監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勞動者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用人單位限期履行債務的程序。
用人單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支付令生效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勞動者有權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