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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還貸是否要負經濟責任?

法律分析:財務人員有義務提醒股東或法人近期應償還的借款,財務人員已提醒,但公司仍無力償還到期借款,與財務人員無關;如果由於財務人員的失誤導致貸款到期未能償還,則由財務人員負責。至於處罰,他們可以追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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