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又稱無力支付或不能清償。
不能清償的要素有:
首先,債務人喪失償付能力。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經到了還款期限的債務,並且提出了還款的要求,沒有爭議或者有明確的名稱。
第三,債務不限於貨幣支付,但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評估的債務。否則,宣告債務人破產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
第四,不支付是指債務人長期或者在可預見的時期內不能清償,而不是因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應當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來決定,而不是其主觀認識或表示。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就是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際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