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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關閉的遣散費補償標準

公司破產時辭退員工的補償方式: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半年至壹年發給壹年,不滿半年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前述工資標準為公司關閉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但超過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計算,最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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