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