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壹般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規定,即不得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例外的是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權轉讓按人頭表決,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唯壹情況。股份公司是純粹的股份公司。表決形式與股份有關,每股壹權,同股同權,法律強制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