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