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人數差異;
2.組織結構的差異;
3.論股權轉讓與流動性的區別:
4、財務狀況開放度的區別。
1.根據負債的不同,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
2.根據控制和依賴關系的不同,可分為母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3.根據管轄制度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4.根據信用等級的不同,可分為合資公司、聯營公司和聯營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