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作為壹種有效的監督形式,舉報主要有以下功能:
1,方便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進行檢舉和控告,並請求予以處理。
2.便於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壹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
3.專門機關通過舉報可以獲得大量舉報線索,有利於專門機關履行職責,尤其是監督職責。
4.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社會穩定。
以上評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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