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
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具有財產管理的性質,主要根據委托人的指令轉移委托財產;
在貸款業務中,受托人通過類似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托人投資。
2.不同的形式,
委托貸款合同應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簽訂,或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分別簽訂。
貸款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
3.確定借款合同的標的不同。
委托貸款合同中,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人、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應由委托人指定。
在借款合同中,委托人很少幹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托人決定。
4.責任和冒險是不同的。
在委托貸款中,借款人有直接向委托人償還貸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在信托貸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沒有直接償還本金的義務。
信托機構應對貸款中的資金安全負責,風險由信托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