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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也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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