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進行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成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
(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