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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變更

法律主觀性:

變更公司董事長的程序是:1。新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2.申請公司變更登記;3.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新任董事長資格證明、變更決議或決定等文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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