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主要形式有有限公司、個人無限公司、合夥無限公司和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從西方公司理論的角度來看,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進行多種分類。比如根據是否適用有限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二條對公司的分類是根據設立公司的特點和適應社會經濟的需要而作出的。但是,並沒有排除其他公司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容易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其全部資本均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上市公司。除《公司法》第二條規定的分類外,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根據股東承擔責任的不同形式;根據公司不同的信用標準;根據不同的股東和股票是否可以轉讓來劃分;根據公司的國籍;根據壹個公司對另壹個公司的控制和依賴;根據公司內部管轄體系,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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