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公司資金劃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