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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對外負債

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價款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償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連帶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按照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以上當事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共同債務,可以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當責任人不止壹個時,每個人負責清償所有債務,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必須造成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由於民事立法允許無因設定連帶責任,即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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