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債券發行總額的限制規定,債券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盈利能力要求: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可以支付債券壹年的利息;申請要求:積累的資金要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率要求:債券利率不能高於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批準的用途。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以及《證券法》和其他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送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壹)前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公司對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違約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持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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