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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司發展基金的比例

法律解析:企業發展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經批準用於增資的企業發展基金。這是中國人和中外合資企業所獨有的,該規定是基於董事會的年度決議。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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