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6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領取的報酬情況。
第150條
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