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
3.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4.其他上市條件。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第十條
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第十壹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