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從公司非股東處收到的投資款是否為投資款,由董事會決定。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即本質意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調整公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即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僅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典。我國《公司法》頒布於1993年,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改,其中2005年的修改最為跌宕起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