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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份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麽,“決議”是指1的股東會決議,不考慮利潤;2.股東會關於公司合並、分立和重大財產轉讓的決議;3.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延長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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