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二)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可以由半數以上指定。
-3-董事選舉65,438+0名董事,或出資最多或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大的股東或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依法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