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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辭職有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1。董事辭職時,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2.董事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

3.董事辭職導致上述情形的,辭職報告在下壹任董事或監事填補其辭職造成的空缺後生效;

4.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

5.董事辭職生效或任期屆滿時,應向董事會辦理壹切交接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的忠實義務在任期屆滿後不會自動解除,但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第八十五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六條因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人數低於法定最低人數的,該董事的辭職報告在下壹任董事填補其辭職造成的空缺後生效。余下的董事會應盡快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以填補因董事辭職而出現的空缺。在股東大會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之前,辭職董事和留任董事會的權力應受到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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