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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法律分析:《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是:1。公司股份內部轉讓的,按照公司股東的意願轉讓,不受任何限制;2.公司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公司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其股份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東,並給予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理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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