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具體規定,只是根據公司章程。與監事會不同,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但董事會的會議時間基本都在年度審計之後,股東分紅之前。有限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實行壹人壹票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應形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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