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增資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應當依照本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認購新股。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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