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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規定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權限?

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行政級別,屬於國家幹部,按照幹部任免原則任免,由主管部門任免。

2.非國有公司和獨資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出資人(通常是出資人)任免。合營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壹般出資最多的人為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3.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都是公司的高級職員和打工仔,都是由“老板”任命的。國企的“老板”是國家,所以由代表國家的主管部門任命。非國有公司的“老板”,獨資公司是出資人,合資公司是股東。個人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擁有公司的最高權力,有權任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

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在於股東會,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老板權”,公司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4.在公司中,出資比例就是表決權比例。所有出資均享有所有權利。出資萬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千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千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百分之壹有表決權。如果妳的出資額達到565,438+0%以上,基本可以擔任董事長,對總經理和高管的任命有很大的發言權,並最終行使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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