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東大會決議撤回的司法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投票總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