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服刑期滿未逾五年:因犯貪汙罪、受賄罪、侵占罪、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3.破產未滿三年: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滿三年;
4.違法吊銷許可證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未清償債務:個人承擔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董對的忠誠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不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3.不同公司之間的非法競爭;
4.不要利用職權收受賄賂;
5.不要侵占公司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147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