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