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2.員工董事應經常或定期深入員工,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時,應認真履行職責,代表員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3.職工董事討論決定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關系變更、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董事會研究決定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如實反映職工大會對公司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4.職工監督員應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和工會經費的提取和繳納以及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的執行情況;應參與檢查公司執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第壹百零八條公司法董事會的組成、任期和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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