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1。股東身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參與決策的權利。選擇和監督經理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四。返還資產的權利。不及物動詞知情權。七。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八。優先轉讓和認購新股。九。以個人名義,向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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