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長本人應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辭呈,辭去董事、董事長、專門委員會職務。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提案並選舉新董事長。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人數壹般不夠。此時需要符合條件的股東推薦董事候選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在此期間,原董事長將繼續履行董事職責,直至新董事的任職資格得到交易所確認。前任主席完全辭職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職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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