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在列舉法定職權後增加壹條總括條款,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規定了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其中其他職權與所列舉的法定職權並存。《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在另壹段中列出,“公司章程對總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公司章程規定的總經理職權可以否定《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這種差異只有在實踐中才能註意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上一篇: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嗎?下一篇:量子量子科學儀器貿易(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