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在公司章程上簽字、向公司認繳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義務的人,應當視為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包括股東。
2.《公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為設立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發起人以正在設立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在公司成立後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等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