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但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半數以上董事可以選舉壹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大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依法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 半數以上董事可以推舉壹名董事,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多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依法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