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承擔的風險: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以致不能合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的,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
作為最低限度,股東應對差額負責。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應當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只有-人,其余股東只是名義股東或虛構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很難區分壹個公司和它的股東或者公司和其他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合,或者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合(關聯交易)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