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視為公司行為;未經公司特別授權,股東不能代表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言人”,大股東卻享有實際決策權。
3.股東有權分配股利、查閱和復制公司資料、在股東大會上投票和解散公司,而法人享有的權利壹般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沒有與股東相匹配的權利。
4.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超過該數額的債務無需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