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