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簡稱。(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公司法》第壹條旨在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和股東責任的界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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