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吸收合並的程序如下:
(1)被合並公司股東大會分別作出合並決議;
(二)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各方簽署合並協議;
(4)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五)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刊登;
(6)對賬、報表合並等賬務處理;
(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的程序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吸收合並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吸收合並的方式如下:
1.吸收人以優惠資金購買吸收人全部資產或股份,吸收人以獲得的貨幣資金支付給原公司股東,因此吸收人公司股東喪失股東資格;
2.吸收方發行新股換取吸收方全部資產或股份,被吸收公司股東取得存續公司股份,成為存續公司股東。存續公司仍保持原公司名稱,壹般承擔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