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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東權利表現為: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自行召集、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即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公司財務有監督檢查權,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和監事會決議,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權復制;權利損害救濟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申請公司重整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和質詢,對董事和高級職員的監督;簽發股票或者其他股權的請求權、股息或者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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