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裝修公司 - 《公司法》中有哪些不能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公司法》中有哪些不能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公司法》章程不能規定的事項如下:

1.董事表決權(“按人頭”):董事只能按人頭行使表決權,不能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2.股份公司股東只能以股份行使表決權:股份公司股東只能以股份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不能另有規定。(有限公司可另作規定)。

3.股權轉讓:公司章程不能過分限制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限制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股東轉讓股份。

章程中自由約定的事項。

(壹)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 上一篇:柏桐發行價
  • 下一篇:為什麽要選擇註冊在前海的公司進行公司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