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支機構負責人證件及身份證明;
回復時間:2021-11-09。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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