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分立各方簽署的分立協議及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載明數家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三)至少刊登三次公司分立公告的報刊。
(四)公司債務償還擔保的說明。
(5)公司新壹屆股東會的決定(主要說明:股本總額及其構成,公司領導層是否有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