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分立有兩種法律形式:1。新成立的部門。新建立的分離,也稱為溶解分離。也就是說,將消滅原公司的法律主體資格,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在新的劃分中,將根據各新設公司的性質、宗旨和經營範圍,對原公司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和合並。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分別由新設公司承擔。2.衍生和分離。派生分離,也稱為幸存分離。也就是說,原公司的法律主體仍然存在,只是劃出壹部分業務成立新公司。分立期間,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以按照約定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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